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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孩子爸爸把我告了”,抑郁症妈妈该何去何从?

案情简介
A小姐通过网络相亲结识了比自己大十岁的前夫B,两人也很快步入婚姻的殿堂。婚后的生活简单平淡,两人也很快迎来小宝宝。但是在孩子一岁半的时候仍不会走路也不会喊爸爸妈妈,被医院确诊为 “孤独症障碍”。起初前夫B还会和A小姐一起带着孩子前往医院进行康复治疗。但此后前夫B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,直到有一天对A小姐谎称其在外面欠了很多钱,为了保全房子,让A小姐和他“假离婚”。A小姐没有任何怀疑,就和前夫B协议离婚了,抚养权归A小姐,前夫B每月给抚养费。
离婚后,前夫B搬离了他们的小家,而后A小姐通过他人口中得知,外面的小三已经怀孕了。A小姐一个人带了1年孩子,自杀的想法越来越严重,就和前夫B协商让其带一段时间孩子,她去看病。但是前夫B拒绝,A小姐万般无奈之下,只得把孩子送往奶奶家,而自己去医院看病被诊断为“重度抑郁症”。孩子被A小姐送往奶奶处后,前夫B就把A小姐告上法院,要求A小姐继续抚养孩子。

本案争议点

孩子由谁抚养,A小姐是否可要求变更抚养权?

关于抚养权问题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五十六条规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人民法院应当支持:
(一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;
(二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,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;
(三)已满八周岁的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;
(四)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。
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,应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、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。在本案中孩子患有孤独症障碍,而A小姐在离婚后抚养孩子过程中被诊断存在重度抑郁,确实无法继续抚养孩子,孩子应改由原告(前夫B)抚养为宜。故我方律师代理A小姐提起的反诉,要求变更抚养权,最后也获得法院的支持。

本案第二项抚养费标准是我方律师多方争取下的判决。因为孩子需要康复治疗,所以我方希望前夫B带着孩子医疗后,凭票据承担一半的费用。但是本案在调解过程中,对方一直拒绝凭票承担,要求抚养费每月最少不低于2000元,最后法院也是支持了我们的诉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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